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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2條

評價雇用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雇用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雇用之實際從事製造、修護 指導 操作技術,或與製造、修護技術有關之支援工作人員而言,共區分為一至 十二職等如附件一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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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