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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6條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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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