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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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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