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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第4條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雇用員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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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