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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軍圖售價
申購軍圖程序及地圖管制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用圖,申請價購,須報由所屬省 (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二、凡全國測量製圖組成單位及與測量有關之民營事業機構,可逕向各價 售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辦理。 三、凡為社會公益或團體活動安全申請價購軍圖之社團,須經所在地之省 (市) 或縣 (市) 政府核轉辦理。 四、凡友邦、同盟國家駐華機構單位 (含軍事單位) 得經由具正式合約或 協定之國內權責單位,備妥價購單及合約副本,向國防部辦理價購非 機密性軍圖。 五、所購軍圖,應妥慎保管,列入交代,不得交予無關人員使用攝影、翻 印及複 (影) 印。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交予外籍人士使用及攜出國 外。 六、前款規定得由發 (售) 圖單位製成印章,加蓋於所發售之軍圖上,作 為軍圖保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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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圖售價」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價售軍圖之權責依左列規定: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之軍圖,對國內各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機…第19條售圖價格之訂定或調整,由各軍種圖印製之總部根據製圖成本擬定,報由國防部核准後施行。第20條價售軍圖所售得之款,均需報繳國庫。第22條價售軍圖之總部權責單位,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全年所售軍圖數量及價款數統計表,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第23條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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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