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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軍圖售價
價售軍圖之權責依左列規定: 一、國防部暨各軍種總部所出版之軍圖,對國內各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 機構等單位,均可實施價售,軍圖機密等級在「密」 (含) 以下者, 由各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核准,「機密」以上者,須由國防 部核准。 二、非軍事機關如需要普通之非「機密」性地圖,可備函附地圖價購憑單 ,格式如附表 (七) ,向各軍種圖印製單位之總部,或國防部情報參 謀次長室申請價購,經簽證後發還由申請單位照核定價款向圖庫繳款 領圖,圖庫將售圖款於次月五日前彙繳價發之總部權責單位,由總部 之彙收單位填製代收款通知單送聯勤綜合財務處或就近送當地收支機 構收帳,列入代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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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圖售價」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售圖價格之訂定或調整,由各軍種圖印製之總部根據製圖成本擬定,報由國防部核准後施行。第20條價售軍圖所售得之款,均需報繳國庫。第21條申購軍圖程序及地圖管制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用圖,申請價購,須報由所屬省(市…第22條價售軍圖之總部權責單位,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全年所售軍圖數量及價款數統計表,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第23條凡區分為「機密」、「極機密」之地圖、地圖資料、測量成果或空照資料等實施價售時,必須呈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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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