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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條

軍眷業務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負責軍眷服務政策之制定。 二、各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負責所屬軍眷服務業務之執 行。 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負責國軍軍眷救助 、服務等有關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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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