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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軍眷係指下列當事人之眷屬領有軍眷補給證,或軍眷身分證者 而言: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作戰立功依規定報奉國防部核准結婚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特種工作人員存記有案者。 四、在學期間之軍事學校學生。但中正預備學校學生不在此限。 五、各軍事院、校編制內聘任文職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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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