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4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當事人在臺、澎、金、馬或指定地區設籍定居之眷屬 (含遺眷、無依軍眷 ) ,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定登記有案者,依下列規定發給軍眷補給證或軍眷 身分證: 一、父母、配偶未任公職 (含聘雇) 、未支領退休俸及未滿二十歲之子女 (限二口) 未婚無業,或滿二十歲以上在學 (不含重、選修及空中大 學或全公費之學校) 未婚無業或因殘障、痼疾其等級為重度者,均發 給軍眷補給證。 二、任公職 (含聘雇) 或支領退休俸之父母、配偶及滿二十歲以上之子女 未婚無業不在學及當事人外調或撫卹期滿家庭貧困者,均發給軍眷身 分證。 前項軍眷補給證及軍眷身分證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當事人已退伍並支領一次退伍金者。 二、當事人已免職或撤職者。 三、眷屬定居國外、留學者。 四、眷屬死亡、失蹤、配偶離婚或子女為人收養者。 五、眷屬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其執 行期間尚在三個月以上者。 六、遺眷、無依軍眷再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