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 第24條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4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含配偶) ,不得申請輔助貸款購宅: 一、已配舍及輔助購宅者 (含轉售眷、國宅) 。 二、經核准已輔助華夏、基金、公教、勞工及國宅貸款一次者 (貸款後自 行向代辦銀行繳清者,仍視同已享貸款權益) 。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