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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6條

前條權益交換之接住人除高階須合於住用之官階與眷村分區身分外,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受配眷戶循行政系統報請軍種單位核准。 二、檢附原配住戶同意書 (原配戶與受配戶如非同一單位,須檢附原配住 戶服務單位同意書) 。 三、檢附受配人現服務單位證明受配人未配舍及未受輔助貸款購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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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