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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7條

已配眷舍之退伍人員自願轉讓眷舍者,應填具同意書,以服現役滿五年連 同志願留營年限累計滿十年之有眷無舍官兵為改配對象,其受改配者必須 報請軍種單位辦妥改配手續後始得進住。 前項自願轉讓眷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軍方申請配舍及輔助貸款購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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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