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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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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第25條
現役已配一般眷舍之眷戶經軍種單位核准者得與現役服役滿十年以上者或 服役滿五年且志願留營累計滿十年以上有眷無舍而未輔助購宅者,作權益 交換。但現役已配特種眷舍之眷戶,僅得與具有相同特定職務之有眷無舍 而未輔助購宅之眷戶,作權益交換,並須報國防部核備。 前項原配眷舍之眷戶於交接之月份起,兩年內不得再申請配舍,輔助購宅 或基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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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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