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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第11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 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 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 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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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