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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 第9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報考與錄取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不含研究所) 之新生或轉學生,其錄取優 待依教育部訂頒之「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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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4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
第15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
「報考與錄取」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應依各該學校招生簡章規定之手續辦理。
第11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傷殘機障痼疾之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時,除依報考學校招生簡章上規定外,其殘疾不致妨礙學習者,應准…
第14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
第15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專科以上學校聯考,其考試成績如享受第九條所訂之優待,而達錄取標準時,主管聯考分…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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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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