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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第14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報名時,照第十條規定陳繳退除役證 件,由主管報名人員審查,在報名表上加蓋「退伍軍人」之戳記,並請各 該校招生委員會復核認可後,予以第九條規定之優待。 退除役官兵報名時,如不陳繳規定之退除役證件,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 請補救及享受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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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