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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第7條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 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 務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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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