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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3條

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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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