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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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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第4條
前條所定就業安置之優先順序,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適用之,如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考慮安置時,則應參考其現役期間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及受訓成績等而定其優先,但以專案安置人員之就業,及對國家有特殊功勳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特殊功勳人員係指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以上等勳章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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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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