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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特設榮民服務處,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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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