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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 第12條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12條
個別農墾墾員之權利: 一、得享受管轄農場之生產技術指導及生活輔導。 二、自進墾區之月待退者辦理生活補助費;已退者准繼續支領生活補助; 但均以十八個月為限。 三、未支領一次退伍金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 四、進墾滿三年者,發給退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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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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