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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13條

個別農墾墾員,在承墾期內,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墾: 一、冒名頂替矇混進墾者。 二、不居住墾區及不自任耕作者。 三、擅自出租或轉讓耕作權者。 四、超墾土地及從事濫墾經查屬實者。 五、違規燒墾及不當引火不聽制止者。 六、違反本辦法及本會其他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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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