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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第14條

核定撤墾處分之墾員,本會原發配墾證明書立即予以作廢,收回土地,不 給予任何補償。如地上物尚有繼續使用或經營價值者,得由管轄農場洽由 接墾人酌予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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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