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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國軍醫院為配合政府醫療政策,維護全民健康,辦理各種醫療保險、社會 醫療服務及提升醫學研究之需要,設置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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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