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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2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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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