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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涉及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等級區分除另有規定者外, 依軍機保密實施規定有關保密區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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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3條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國軍機關、學校、部隊之軍官、士官、士兵、軍中文職及聘雇人員。第4條本辦法所稱違規,係指違反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而言。所稱違紀,係指違反國軍通信電…第5條使用有、無線電話(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違規者,依左列各款懲處:一、有左列情形之一…第6條電信作業人員違紀者,依左列各款懲處: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實施再教育。但同一作業人員於一個月…第7條違犯前二條各款之一或未依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者,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究辦,經判刑確…第8條電信違規、違紀案件由各單位通信部門辦理。第9條電信違規、違紀案件認為有洩密顧慮時,由通信部門會同政戰部門調查辦理。第10條同時觸犯本辦法禁止之情節兩種以上者,按較重處分規定議處。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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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