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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5條

使用有、無線電話 (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 違規者,依左列 各款懲處: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單位主官 (管) 予以糾正或警告: (一) 叫接電話,未按規定使用總機代名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電話佔線閒談。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申誡兩次,士 兵禁閉五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通話。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有線電話暗語通話。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僱人員記過一次,士 兵禁閉十天之處分: (一) 使用有線電話以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使用對通電話者,不在 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戲笑閒談。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軍租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 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過兩次,士 兵禁閉十五天之處分: (一) 無線電明語交談密等級公務。但加裝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機密等級公務。 (三) 使用有線電話明語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 (四)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 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以上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記大過一次, 士兵管訓三十天之處分: (一) 以無線電明語交談機密等級公務。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 此限。 (二) 使用無線電密語電話交談極機密等級公務者。 (三) 電話傳真或資訊傳輸網路,使用有線電路或無線電通信系統,傳送 極機密等級之文件或資訊。但加裝同等級保密裝備者,不在此限。 訊文未經譯密即交付作業人員發送,而違犯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交 發人。 未經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擅自將非制式 (民用) 通信設備攜入營區 者,軍官、士官、軍中文職或聘雇人員處記過一次,士兵處禁閉十天之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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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