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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7條

違犯前二條各款之一或未依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者,依妨 害軍機治罪條例究辦,經判刑確定者,其直屬主官 (管) 應受記過一次; 再上級主官 (管) 應受申誡一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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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