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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 第9條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第9條
電信違規、違紀案件認為有洩密顧慮時,由通信部門會同政戰部門調查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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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國軍機關、學校、部隊之軍官、士官、士兵、軍中文職及聘雇人員。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係指違反國軍電子通信工具使用保密與管制規定而言。所稱違紀,係指違反國軍通信電…
第5條
使用有、無線電話(含交通部自動撥號電話及行動電話)違規者,依左列各款懲處:一、有左列情形之一…
第6條
電信作業人員違紀者,依左列各款懲處: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實施再教育。但同一作業人員於一個月…
第7條
違犯前二條各款之一或未依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者,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究辦,經判刑確…
第8條
電信違規、違紀案件由各單位通信部門辦理。
第10條
同時觸犯本辦法禁止之情節兩種以上者,按較重處分規定議處。
第11條
本辦法所涉及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之等級區分除另有規定者外,依軍機保密實施規定有關保密區…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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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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