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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體育總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分設計畫執行兩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三至五人,均由總幹事網羅 對體育有貢獻與興趣之軍中體育人士充 (兼) 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計畫組: (一) 研究國軍體育業務之發展及改進。 (二) 策劃國軍之體育活動。 (三) 策劃以體育促進軍民間情感,增強互助合作。 (四) 策劃以海外僑胞及國際人士之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五) 策劃以體育培養國軍官兵身心健康,發揮戰鬥力量之具體辦法。 (六) 策劃國軍之體育設備與器材之補充。 二、執行組: (一) 國軍體育運動競賽之推動。 (二) 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 國軍體育調查統計與督導考核。 (四) 國軍體育之宣傳輔導。 (五) 社會及國際間體育競賽之執行。 (六) 本會之總務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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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之職掌如左:一、研究國軍體育之改進。二、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三、推行國軍體育活動及…第3條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及主管體育業務之副參謀總長…第5條本會置文書員打字員各一人,由總幹事聘雇或調用。第6條本會置顧問六至十人,由會長聘任。第7條本會設裁判委員會一,及視需要情形成立各項裁判會,其組織另訂之。第8條本會所需經費,視情形呈請國防部核撥補助。第9條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第10條本會對外行文,以會長或總幹事名義行之。第11條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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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