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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3條

國軍各級醫療單位主官 (管) 對麻醉藥品管理,應負左列各款責任: 一、考核該單位藥局 (調劑室) 之作業。 二、考核麻醉藥品保管之安全。 三、考核麻醉藥品之製劑及配發。 四、考核各單位麻醉藥品料帳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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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