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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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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5條
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鎖取用。 二、應負責建立登記卡 (一二○一表) 或衛材出納清冊 (附件三) 及二○ 二卡 (附件四) 並根據憑單所列之數量登記於卡片之收入欄,軍醫或 指定之護理人員給病患使用麻醉藥品時應將數量記載於病歷上備查。 並登記於卡片之撥發欄,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主管 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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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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