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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4條

庫儲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壁櫥或儲藏室內,由主管倉庫人員負責保管。 二、料帳所用卡片及登記方法 (料帳卡片補一二○一表) (附件一) 與其 他衛材補給品同。惟負責保管者,應另備登記卡登記各麻醉藥品,此 種登記卡可用補一二○一表, (稱副卡) 併隨同麻醉藥品存放備查。 三、自庫房撥發藥局 (調劑室) 或各科室時,應憑藥局 (調劑室) ,或各 科室負責人員簽字蓋章之憑單 (C一三四八A表) (附件二) ,及依 據核定配賦之補給日份存量基準撥發。 四、無論有無收發,每月必須舉行清點一次,其目的為查核數量與品質, 由單位主官指派非直接保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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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