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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7條

病房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病房護士辦公室應設有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 (二○二表) 並將麻醉藥 品按名稱之次序排列登記,以便查閱。 二、登記卡除指定有關人員使用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翻閱。並應隨同麻 醉藥品一併存放備查。 三、登記卡照左列規定填寫: (一) 應由專業護士負責登記、審核,及記錄列管各項麻醉藥品之收發及 現存。 (二) 每次病房發給病患服用藥品時,有關日期、時刻、病患及軍醫姓名 ,給藥者簽章,及消耗數,均應逐項記載完全,所有數字均應用阿 拉伯字母填寫,如撥發單位為瓶、包、個時,登記消耗量時應用分 數如1/2、1/4,不得用○.5、○.25等小數點。 (三) 麻醉藥品如遭受意外而受損壞或污染細菌時負責登記人員應將其品 名、日期,數量、環境、狀況詳實填入登記卡中,登記人員並予負 責簽章。 (四) 如發現卡片登記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將錯誤之一項以紅線劃去,將 更正後之數字填入次項,並由更正人員簽章。 (五) 負責審核本卡片人員,應將審核日期、時刻、審核人員姓名、階級 ,簽署於本卡最末項下端。 (六) 病房專業護士值班時,應將本卡之現存數及實物辦理交接清點,如 發現料帳不符時應即呈報上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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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