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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第8條

國軍野戰醫療單位,在平時及作戰時,領用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循補給系統向支援單位申請領用。 二、應存放於醫笈箱,或其他可鎖之箱 (包) 內。 三、平時之管制,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事項辦理。 四、戰時基層救護人員領取麻醉藥品時,應有非正式之登記簿,將撥發品 量及領用之救護人員姓名予以登記,如轉授傷患服用時,則應另在野 戰病歷上登記品名,數量,如救護人員所領藥品未用完,應即退繳所 屬醫療單位登收,各級野戰醫療單位之主官對所屬各該單位麻醉藥品 之管制及保管、撥發應負考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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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之範圍係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之所定。第3條國軍各級醫療單位主官(管)對麻醉藥品管理,應負左列各款責任:一、考核該單位藥局(調劑室)之作…第4條庫儲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一、應貯於可鎖之壁櫥或儲藏室內,由主管倉庫人員負責保管。二、料帳…第5條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第6條藥局(調劑室)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一、應貯存於經主官核定之貯藏室、保險櫃或可鎖之壁…第7條病房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一、病房護士辦公室應設有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二○二表)並將…第9條國軍各醫學研究機構所使用麻醉藥品之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管理。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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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