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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規範國防事務財團法人編製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的相關事項,以確保財團法人財務運作的透明與健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2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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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為經費預算編列之依據,其編製應符合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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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一、概況:設立依據、目的及組織概況,並附組織系統圖。 二、各工作項目:工作名稱、重點、經費預算需求及預期效益。 三、年度預算概要:收支營運、現金流量及淨值變動概況。 四、前年度及本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果概述。 五、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之說明。 六、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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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財團法人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秉持零基預算精神,依年度工作計畫,並審酌工作事務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排列優先順序後,妥善規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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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之編製,應敘明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檢討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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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財團法人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二): 一、設立依據。 二、設立目的。 三、組織概況。 四、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情形概況。 五、年度各工作項目達成情形之檢討。 六、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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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國防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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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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