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 第10條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第10條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防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隸屬國防部,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第3條本大學以培養國家各階層研究國家戰略人才及國軍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科技、資源管理、法律與政治作…第4條本大學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建立國防事務決策研究機制與能量,並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一、基礎…第5條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班,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第6條本大學設戰爭學院、陸軍指揮參謀學院、海軍指揮參謀學院、空軍指揮參謀學院、國際與國防事務學院、…第7條本大學置校長一人,上將,綜理校務;副校長一人,中將;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少將,襄助校…第8條本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所所長、系主任、組長,採任期制,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第9條本大學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並得設講座,主持教學、…第11條本大學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12條本大學及各學院、學系、學程、研究所得依大學法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第13條本大學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第14條本大學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15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