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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1條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 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後,依國軍軍事營繕工程招標、監標、監 驗作業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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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