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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5條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 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品採購法令及補給作業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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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