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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6條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 中,應實施分段檢 (複) 驗,合格後逐段施工,其檢 (複) 驗項目及紀錄 表格式如附件二。 各總司令部負工事構築之全責,必須全程督導,國防部依需要適時派員視 察指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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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