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13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 第 二 節 施工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 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施工」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
第11條
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
第12條
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
第14條
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核准。
第15條
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
第16條
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中,應實施分段檢(複)驗,合…
第17條
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竟工程、構工材料、經費等交接清楚。
← 第12條
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