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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 第 二 節 施工
施工期間如發現設計圖說不合實際需用,需要修正時,應將修正計畫及圖 說,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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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其他條文

第10條工事施工包括:經始、挖土、整平、配模、配筋、灌漿、搗固、養護、拆模、被覆、偽裝、排水系統以及…第11條工事構築以部隊施工為原則,辦理前得視情形向地方政府申請免辦建照,如必須召商承建者,應呈奉核准…第12條施工應依據工作計畫及設計圖說,並遵守施工管理,注重進度管制,嚴禁偷工減料或浪費工料。第14條施工中應定期呈報施工進度,如因故延期或工作停頓,須先行報請國防部核准。第15條構築工事材料之獲得,由各總司令部或其授權單位負責,按核定計畫、工材數量、規格、預算,依國軍軍…第16條工事構築,各級經辦單位及施工部隊,特須注意保密及安全,在施工全程中,應實施分段檢(複)驗,合…第17條施工期中,施工部隊調防或其主管人事異動時,應將未竟工程、構工材料、經費等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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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