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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6條

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 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 、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 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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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