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 第8條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8條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 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 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 決定。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