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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第7條

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 ,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 組呈報國防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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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