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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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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