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 第4條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 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