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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5條

國防文物之保管機關(構)應建立文物之調查、研究、蒐集、整理、建檔、典藏、保存維護、展示、應用及其他管理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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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