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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參謀本部全般業務。 二、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及依國防部命令編配參謀本部之機關、作戰 部隊之指揮與督導。 三、參謀本部重要會議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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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