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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14條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 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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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