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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第15條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請示必要者 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下,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各 單位名義逕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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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